國家能源局開展2024年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
2024.05.06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2024年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的通知,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的專項監管,重點對以下情況進行監管。
(一)交易規則執行情況。重點關注2023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中行為的合理性、合規性和公平性。具體包括:交易實施細則制修訂情況、電力市場化交易全流程交易規則執行情況等。
(二)限制市場競爭情況。重點關注2023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干預市場以及市場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合規性情況。具體包括:市場運營機構違規干預電力市場情況,市場交易主體不正當競爭、操縱市場、串通報價和違規交易行為,參與批發電能量交易的用戶跨省跨區交易情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運行情況等。
(三)信息披露及報送情況。重點關注2023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開展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及報送情況。具體包括:市場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建設及平臺建設、數據接口開放等情況,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電力交易、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在數據交互等方面銜接情況等。
(四)其他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電力監管機構通過日常監管、市場主體反映以及投訴舉報等發現的轄區內可能存在的其他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情況。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2024年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24〕61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監管,維護公平公正電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24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4〕4號)安排,國家能源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圍繞服務電力高質量發展大局,聚焦電力市場化交易及市場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切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推動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實現資源在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
二、監管依據
(一)《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總體工作方案和近期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3〕15號);
(三)《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8號);
(四)《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3號);
(五)《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原2005年電監會令第14號,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修訂);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
(七)《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
(八)《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
(九)《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號);
(十)《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70號);
(十一)《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
(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2〕1047號);
(十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秩序加強電力交易監管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2〕271號)。
三、監管內容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的專項監管,重點對以下情況進行監管。
(一)交易規則執行情況。重點關注2023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中行為的合理性、合規性和公平性。具體包括:交易實施細則制修訂情況、電力市場化交易全流程交易規則執行情況等。
(二)限制市場競爭情況。重點關注2023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干預市場以及市場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合規性情況。具體包括:市場運營機構違規干預電力市場情況,市場交易主體不正當競爭、操縱市場、串通報價和違規交易行為,參與批發電能量交易的用戶跨省跨區交易情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運行情況等。
(三)信息披露及報送情況。重點關注2023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開展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及報送情況。具體包括:市場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建設及平臺建設、數據接口開放等情況,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電力交易、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在數據交互等方面銜接情況等。
(四)其他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電力監管機構通過日常監管、市場主體反映以及投訴舉報等發現的轄區內可能存在的其他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情況。
四、監管步驟
(一)啟動部署(4月)。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專項監管通知,明確監管內容和要求等,啟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各派出機構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區實際及日常監管情況,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做好具體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糾(5月)。有關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按照通知及所在地區派出機構要求,對照監管內容開展全面自查,并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于5月31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相關派出機構。自查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體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考慮等。
(三)現場監管(6月-7月中旬)。各派出機構組成工作組赴轄區內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及相關電力交易主體,采取監管座談、查閱資料、問詢筆錄、核查賬簿、調查問卷等方式開展現場監管。現場監管以問題為導向,根據工作需要,針對突出問題,可對市場主體開展延伸監管,充分核實、驗證有關情況。為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對于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的地區,現場監管納入綜合監管工作一并開展。
(四)問題處置(7月下旬-8月中旬)。各派出機構根據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梳理形成問題清單,視情況可采取責令整改、監管約談、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各派出機構根據監管情況編制監管工作總結,并于8月10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
(五)總結規范(8月下旬-9月)。國家能源局組織相關派出機構系統梳理各地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形成專項監管報告,并按程序發布。對于其中可能涉及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總部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問題,將視情組織延伸至相關單位進一步核實處理。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開展電力交易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工作是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各有關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專項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動配合監管。各有關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按照要求,對照工作內容全面開展自查整改工作,按時報送自查整改報告;要積極配合專項監管工作,指派專人負責與工作組對接,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對于專項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舉一反三,全面徹底整改。
(三)務求監管實效。各派出機構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探索開展數字化監管、穿透式監管,推動從源頭上、深層次解決電力市場建設突出問題,同時,創新開展信用監管,強化市場成員信用信息應用,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現場監管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求,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