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23.06.09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規〔202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水電總院,中電聯,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為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電力建設工程質量,我們制定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3年5月31日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電力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力建設工程,是指經有關行政機關審批、核準或備案,以生產、輸送電能或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電網運行的發電、電網和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
第三條 電力行業實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由電力安全監管司歸口。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職責承擔所轄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和質監中心)根據國家能源局委托,承擔研究擬訂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政策措施及實施相關具體工作的職責,負責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統計、核查、發布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依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中告知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向社會公布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電力質監機構)名錄和監督范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質監專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委托電力質監機構具體實施。電力質監機構負責對電力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電力質監機構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結果負責,其對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不替代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管理職能和責任。
第五條 電力質監機構按照依法依規、嚴謹務實、清正廉潔、優質高效的原則,獨立、規范、公正、公開實施質量監督。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加強“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應用和技術創新,不斷提升質量監督工作效能。
第七條 電力質監機構不得向工程參建各方收取質量監督費用。
第二章 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工程參建各方依法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工程參建各方要推進質量管理標準化,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保證電力建設工程質量。
第九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開工建設前,工程參建各方法定代表人應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在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第十條 工程參建各方應支持配合電力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并保證真實、準確、齊全。對于質量監督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對整改結果負責。
第三章 質量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電力質監機構依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以下簡稱質監大綱)和有關規定實施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電力質監機構對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根據工程類別、規模、建設周期等特點,按以下原則分類實施。
(一)規模以上電力建設工程,按照質監大綱規定程序及內容進行質量監督。
(二)規模以下且裝機容量6兆瓦及以上發電建設工程、規模以下且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網前階段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質量監督。
(三)規模以下且35千伏及以上電網建設工程,采取抽查方式進行質量監督。
(四)裝機容量6兆瓦以下發電建設工程,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分散式發電建設工程,35千伏以下電網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電力建設工程,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不需進行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電力質監機構依照下列程序對電力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一)第十二條第(一)、(二)類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程序: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電力質監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電力質監機構應予受理,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監督注冊、出具質量監督計劃,第十二條第(二)類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計劃中應明確抽查安排。
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根據質量監督計劃和工程進度,提前10個工作日提交階段性質量監督申請,電力質監機構應及時開展階段性質量監督檢查、出具整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按整改意見書要求及時組織完成整改工作。
工程并網前階段性質量監督檢查后,對符合要求的工程,電力質監機構應于7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并網意見書。工程各階段質量監督檢查結束后,對符合要求的工程,電力質監機構應于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監督報告。對于第十二條第(一)類電力建設工程,電力質監機構還應按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將質量監督報告報相關單位。
(二)第十二條第(三)類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程序:
建設單位應在批次工程建設計劃發布1個月內,集中提交批次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電力質監機構應予受理,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監督注冊、出具質量監督計劃,質量監督計劃中應明確抽查項目比例。
電力質監機構應按質量監督計劃組織開展抽查、出具整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按整改意見書要求及時組織完成整改工作。
批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束后,對符合要求的批次工程,電力質監機構應于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 電力質監機構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問題,出具整改意見書,責令改正;發現存在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管理失控時,有權責令暫停施工或局部暫停施工;對發現質量隱患的工程有權責令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責令整改。
第十五條 電力質監機構選派質量監督組開展現場監督工作時,組長或帶隊人員應由電力質監機構專職人員擔任。
質量監督組現場出具的整改意見書須經質量監督組全體成員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如建設單位對整改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電力質監機構提出復查申請,電力質監機構應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查意見。
第四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省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依職責對電力質監機構進行考核,有關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電力質監機構要認真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靠性和質監中心及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電力質監機構的監督指導。
電力質監機構要加強能力建設,確保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條件和水平。電力質監機構舉辦單位要保障電力質監機構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電力質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管理失控時,應按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電力質監機構發現參建各方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向委托其實施質量監督的行政機關進行報告,由委托行政機關對相關企業實施行政處罰。
電力調度機構為未按規定取得質量監督并網意見書的電力建設工程辦理并網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電力建設工程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建設單位應在提交質量監督注冊申請時以書面方式向電力質監機構作出遵守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信用承諾,工程其他參建各方應在合同中向建設單位作出遵守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信用承諾。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二條 電力質監機構要建立質監專業人員廉潔自律承諾制度。在每項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結束后,國家能源局通過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就電力質監機構及質監專業人員廉潔質監情況書面回訪建設單位并存檔留底,對違反廉潔規定的電力質監機構和質監專業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規模以上電力建設工程是指單機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電建設工程、核電建設工程(不含核島)、裝機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電建設工程、裝機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風電建設工程、裝機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陸上風電建設工程、裝機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發電建設工程、太陽能熱發電建設工程、單機容量15兆瓦及以上農林生物質發電建設工程、110千伏及以上電網建設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
第二十五條 軍事電力建設工程,核電站核島建設工程,裝機容量50兆瓦以下小型水電建設工程,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建設工程,企業自備電廠建設工程,用戶電力設施建設工程(含用戶側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工程,即在用戶所在場地建設,與用戶電力設施共同接入電網系統、關口計量點物理位置相同或相近的新型儲能電站工程),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工業園區熱電聯產等兼具電力屬性的市政和綜合利用工程等不適用本規定。需接入公用電網運行的以上建設工程,按其行業規定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相應質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